漳州新政出台商品房项目交房(地)即交证

闽南日报  时间:2021-05-24  浏览:

  ●窗口办理抵押登记将不再收取产权证原件

  ●办理期房转抵押登记无须提交产权证原件

  记者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即日起我市试行商品房项目交房(地)即交证,即开发企业在向购房人交房的同时交付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住权与产权同步,让“开发建设——房屋销售——产权登记”进入更好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其中,开发企业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我市有关部门将提前介入,对办证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预审核;对四至清晰、权属无纠纷的,在开发企业取得“交地确认书”当天即可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目标。对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我市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增加推行“交房即交证”服务相关条款,合同中将明确:“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在取得宗地(项目)首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纳入‘交房即交证’服务。”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列入“交房即交证”服务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开发企业应在其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交房前,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提交完整的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个人分户办证)材料,登记机构通过“预转现”系统设置完成正式受理及审核,第一时间进行登簿缮证,确保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房的同时即可交付不动产权证书。未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委托由开发企业代办的购房人,则可在开发企业完成首次登记后向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自行办理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为了推动新政落实,5月20日起市民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及抵押登记“系统直连”办理现房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收件人员将对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归还权利人,受理时不再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办理期房转现房商品房分户登记时,完成登记后将由开发企业受托人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并负责移交至权利人;办理期房转现房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无须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对已收执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的,抵押权人将逐步归还权利人。(记者 蔡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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