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自主选档多缴多得

海峡导报  时间:2015-03-01  浏览:

  (记者 沈华铃)为更好保障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完善待遇支付政策,漳州市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今年起实施。

  根据该实施意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将支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而根据个人选择的缴费标准,政府最高补贴100元。

  自主选档 多缴多得

  据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根据该实施意见,漳州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2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多缴多得。

  而政府补贴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其中,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均为1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再行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丧葬补助20个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由政府全额支付,各县(市、区)政府可适当提高。

  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应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

  在领取条件方面,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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