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文区政府关于通源片区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的通告

闽南日报  时间:2018-09-17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政府《关于龙文区东二号路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复》(闽政[1997]地40号)、《关于“五统一”开发漳州龙文区东二号路两侧开发征用土地的批复》(闽政[1997]地136号)、《关于龙文区五号路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复》(闽政[1998]地17号)、《关于漳州市城市改造建设公司龙文住宅试点小区征用土地的批复》(闽政[1998]地60号)、《关于龙文区市政综合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闽政[1998]文485号)、《关于龙文区2005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6〕46号)、《关于漳州市龙文区2009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9〕654号)、《关于漳州市龙文区2012年度第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2〕1197号),以及市政府〔2018〕36号专题会议纪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区政府决定对通源片区项目土地与房屋进行征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现发布土地和房屋征收通告如下:

  一、征收人: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步文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东至龙江中路、西至龙溪南路、南至南昌东路、北至迎宾路,具体区域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漳州市政府批复的《漳州市龙文区长福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五、征收期限: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六、安置地点:就地安置。

  七、有关事项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租赁关系;不得在红线范围内临时搭盖、竖立广告牌;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建、国土、规划、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应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工商、税务登记、迁入户口等审批手续;电力、电信、广电等部门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改建线路,并及时配合政府做好征收范围内线路迁移工作。

  (三)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在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

  八、联系电话

  0596-2161028(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步文街道办事处)

  特此通告。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6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漳州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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